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赵某与被告陈某、归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

被告陈某

被告归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归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某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陈某及其与被告归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告通过表妹张某认识被告陈某,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7月12日,被告陈某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得人民币6.6万元(以下币种同),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于一年内归某。而被告逾期未归某,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某借款6.6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被告归某共同辩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原告主张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异议。系争借条之所以出具,是因为被告此前曾向张某借款,张某要求被告至南京商谈还款事宜,被告到南京时张某没来,原告声称其可说服张某,将此前向张某的借款利息计算后确认未付部分为6.6万元,故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因借条虽系被告陈某出具,但并无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某于2008年7月1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赵某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借款人:陈某08年7月12日”。原告认为,其于借条出具当日向被告陈某交付借款6.6万元,而被告经催讨未归某,被告归某作为被告陈某配偶,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如其诉请。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当庭陈某外,另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被告出具的借条,明确载明其向原告借款6.6万元的事实,其辩称本案借条涉及款项系另案向案外人借款的未付利息,该辩称意见与借条记载内容不符,且与借条出具对象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应向原告归某借款6.6万元。因两被告对系争借条出具日期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无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以此要求被告归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之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归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某原告赵某借款人民币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25元,由被告陈某、归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某伦

书记员张庆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