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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株洲市福成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福成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湖南中信高新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与被上诉人攸县菜花坪镇建筑劳务分包部破产债权优先受偿确认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福成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省XX县XX镇。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福成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湖南XX高新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攸县X镇建筑劳务分包部,住所地:XX省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株洲市福成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福成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湖南中信高新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攸县X镇建筑劳务分包部破产债权优先受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1)攸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1年8月25日上诉人株洲市福成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福成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湖南中信高新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株洲市福成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福成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湖南中信高新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株洲市福成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福成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湖南中信高新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上诉人株洲市福成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福成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湖南中信高新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蓉

审判员李自强

审判员张爱霞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屈媛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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