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福成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省XX县XX镇。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福成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湖南XX高新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攸县X镇建筑劳务分包部,住所地:XX省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株洲市福成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福成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湖南中信高新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攸县X镇建筑劳务分包部破产债权优先受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1)攸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1年8月25日上诉人株洲市福成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福成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湖南中信高新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株洲市福成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福成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湖南中信高新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株洲市福成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福成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湖南中信高新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上诉人株洲市福成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福成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湖南中信高新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蓉
审判员李自强
审判员张爱霞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屈媛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