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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赌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常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9年11月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湘常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赌博罪,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为其上线龙仕明(在逃)销售地下六合彩,共计金额x元,其中谭某某从刘某甲处购买地下六合彩十八期,金额x元;李某某从刘某甲处购买地下六合彩十多期,金额80元;刘某乙从刘某甲处购买地下六合彩七期,金额70元。被告人刘某甲共计从中获利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谭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的证言及相关书证所证实,亦有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出售地下“六合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甲为其上线销售地下六合彩,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追缴违法所得70元上缴国库。(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志国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吴凡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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