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u。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原告陆某某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的第x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3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林&u、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原告陆某某提出的申请号为x.X,名称为“批量现钞智能管理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本申请)作出第x号决定,其认定:
一、审查文本
陆某某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经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第x号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陆某某于2002年3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09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于2008年9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
二、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不构成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批量现钞智能管理方法,根据现钞的重量进行计算,转化为数量;使用力传感器,将现钞的质量信号转化为电信号;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对现钞变化量和静态量的实时监控,实现对现钞出入库的电子化智能管理。权利要求1解决的方案是利用力传感器和计算机技术对现钞的出入库进行实时监控,而其所使用的力传感器和计算机技术都是本领域公知的,而利用公知的力传感器和常规的计算机处理技术对现钞的出入库进行实时监控并没有给力传感器的硬件结构和内容性能带来任何技术上的改进,也没有给现有的计算机处理技术带来任何技术上的改变,因此该权利要求实质上是利用公知的力传感器和常规的计算机处理技术本身固有的属性对现钞的出入库进行监控管理,实质上是按照人为设定的规则来实施现钞管理,基于人的思维活动,没有采用技术手段;该权利要求所解决的问题是利用公知力传感器和常规计算机技术实现现钞出入库的电子化管理,未解决技术问题;该权利要求所达到的效果仅仅是提交了现钞管理的便利性,不是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在使用的手段、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效果方面都不是技术性的。权利要求1没有构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权利要求1的一种批量现钞智能管理方法的一种批量现钞智能管理装置,包括力传感器,安装在批量现钞的地下,用于将现钞的质量信号转化为电信号输送给计算机系统;包括计算机系统,与传感器连接,用于将收到的信号进行分析、处理,将处理结果输出到计算机外围设备,包括储存地,用于放置力传感器和现钞。权利要求2解决的方案是利用力传感器和计算机技术对现钞的出入库进行实时监控,而其所使用的力传感器和计算机技术都是本领域公知的,而利用公知的力传感器和常规的计算机处理技术对现钞的出入库进行实时监控并没有给力传感器的硬件结构和内容性能带来任何技术上的改进,也没有给现有的计算机处理技术带来任何技术上的改变,因此该权利要求实质上是利用公知的力传感器和常规的计算机处理技术本身固有的属性对现钞的出入库进行监控管理,实质上是按照人为设定的规则来实施现钞管理,基于人的思维活动,没有采用技术手段;该权利要求所解决的问题是利用公知力传感器和常规计算机技术实现现钞出入库的电子化管理,未解决技术问题;该权利要求所达到的效果仅仅是提交了现钞管理的便利性,不是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在使用的手段、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效果方面都不是技术性的。权利要求2没有构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技术方案。
三、关于陆某某的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申请实质上是利用公知的力传感器和常规的计算机处理技术本身固有的属性对现钞的出入库进行监控管理,实质上是按照人为设定的规则来实施现钞管理,基于人的思维活动,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所解决的问题是利用公知力传感器和常规计算机技术实现现钞出入库的电子化管理,未解决技术问题;所达到的效果仅仅是提高了现钞管理的便利性,不是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在使用的手段、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效果方面都不是技术性的,没有构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技术方案。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09年1月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原告陆某某不服第x号决定,向本院起诉称:一、本申请是组合发明,是两者的组合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即产生了实时监控,是对批量现钞智能管理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不是对重力传感器和计算机的发明;二、因为本申请实现了发明目的,克服了现有技术的不足,因此应为技术方案;三、本申请的新的技术方案在于权利要求书1中的“4、现钞下面安装力传感器”和权利要求书2中的“包括力传感器,安装在批量现钞的地下”,实现了动态的、实时的、精确的反映出银行金库或款箱内批量现钞的变化量和静态量,实现银行金库、款箱设备内的现钞的实时监控、智能化管理功能;四、本申请的新的技术方案在于将几个装置集合起来形成了新的装置,从而实现了实时监控的新的功能,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效果,方案中任何独立的装置均不能单独完成这一功能,任何单独的装置也没有这样的教导和启示,因此形成了新的产品。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x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答辩坚持第x号决定的观点,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原告陆某某,申请日为2002年3月29日,公开日为2003年10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09年1月9日针对陆某某于2008年3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于2008年9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于2002年3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摘要和摘要附图,以本申请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一、一种批量现钞智能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
1、根据现钞的重量进行计算,转化为数量;
2、使用力传感器,将现钞的质量信号转化为电信号;
3、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对现钞变化量和静态量的实时监控,实现对现钞出入库的电子化智能管理;
4、现钞下面安装力传感器。
二、一种用于权利要求1的一种批量现钞智能管理方法的一种批量现钞智能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
包括力传感器,安装在批量现钞的地下,用于将现钞的质量信号转化为电信号输送给计算机系统;包括计算机系统,与力传感器连接,用于将收到的信号进行分析、处理,将处理结果输出到计算机外围设备,包括储存地,用于放置力传感器和现钞。”
陆某某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09年1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文本,主要理由是:本发明的发明点在于使用了压力传感器的实时监控性,用什么精度的压力传感器和现钞的质量与数量如何转换是根据银行现场的要求来选定的,是公知的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主要理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申请人的描述,无法实现能够解决其声称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针对本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复审请求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于2009年9月17日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陆某某于2009年10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主要理由是:本申请在批量现钞下面安装力传感器,赋予了计算机新的功能,在系统内有了新的用途。解决了现有技术的不足;实现了动态的、实时的、精确的反映出银行金库或款箱内批量现钞的变化量和静态量,实现现钞的实时监控、智能化管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于将几个装置集合起来形成了新的装置,从而实现了实时监控的功能,产生了意想不到效果,方案中的任何独立的装置均不能单独完成这一功能,任何单独的装置也没有这样的教导和启示,因此形成了新的产品。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一、一种批量现钞智能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
l、现钞下面安装力传感器,与计算机系统连接;
2、使用力传感器,将现钞的质量信号转化为电信号;
3、根据现钞的重量进行计算,转化为数量;
4、利用计算机技术,每当现钞出入金库、款箱的时候,金库、款箱存余现钞的质量都会发生变化;利用放在力传感器上的现钞质量的变化,使力传感器发生动作,将现钞质量的变化转化成电信号传送给计算机管理系统,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收到的信号进行分析处理,确认是否合法,是否报警;将处理结果输出到外设,从而实现对现钞变化量和静态量的实时监控。
二、一种用于权利要求1的一种批量现钞智能管理方法的一种批量现钞智能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
包括力传感器,安装在批量现钞的底下,用于将现钞的质量信号转化为电信号输送给计算机系统;包括计算机系统,与力传感器连接,用于将收到的信号进行分析、处理,将处理结果输出到计算机外围设备,包括储存地,用于放置力传感器和现钞。”
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2009年10月3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
上述事实有陆某某于2002年3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09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项,2008年9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第x号决定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2008年12月27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9年《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30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2010年《专利法实施细则》)已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案审理涉及2001年《专利法》与2009年《专利法》以及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与2010年《专利法实施细则》之间的选择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制定了《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并分别于2009年10月1日起和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过渡办法,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适用2001年《专利法》的规定,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适用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2年3月29日,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上述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以及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审理。
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而言,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利用技术手段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具体构思,是利用自然规律、自然力使之产生一定效果的方案。一项发明是否属于技术方案,一般从技术手段、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三个方面去评判。
对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其请求保护一种批量现钞智能管理方法。首先,权利要求1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其实质上是利用公知的力传感器和常规的计算机处理技术本身固有的属性对现钞的出入库进行监控管理,实质上是基于人的思维活动,按照人为设定的规则来实施现钞管理。因为权利要求1解决的方案所使用的力传感器和计算机技术都是本领域公知的,而利用公知的力传感器和常规的计算机处理技术对现钞的出入库进行实时监控并没有给力传感器的硬件结构和内容性能带来任何技术上的改进,也没有给现有的计算机处理技术带来任何技术上的改变;其次,权利要求1未解决技术问题,因为其所解决的问题仅是利用公知力传感器和常规计算机技术实现现钞出入库的电子化管理;最后,权利要求1所达到的效果并不是技术效果,其所达到的效果仅仅是提交了现钞管理的便利性,而不是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在使用的手段、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效果方面都不是技术性的。被告认定权利要求1没有构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所规定的技术方案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2,其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权利要求1的一种批量现钞智能管理方法的一种批量现钞智能管理装置。首先,权利要求2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其实质上是利用公知的力传感器和常规的计算机处理技术本身固有的属性对现钞的出入库进行监控管理,实质上是基于人的思维活动,按照人为设定的规则来实施现钞管理。因为权利要求2解决的方案所使用的力传感器和计算机技术都是本领域公知的,而利用公知的力传感器和常规的计算机处理技术对现钞的出入库进行实时监控并没有给力传感器的硬件结构和内容性能带来任何技术上的改进,也没有给现有的计算机处理技术带来任何技术上的改变;其次,权利要求2并没有解决技术问题,其所解决的问题仅是利用公知力传感器和常规计算机技术实现现钞出入库的电子化管理;最后,权利要求2所达到的效果并不是技术效果,仅仅是提高了现钞管理的便利性。因此,权利要求2在使用的手段、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效果方面都不是技术性的。被告认定权利要求2没有构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所规定的技术方案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申请在使用的手段、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效果方面都不是技术性的,没有构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技术方案。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原告陆某某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周丽婷
代理审判员董伟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