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海搴酰谐闹袒瘸蓿拔抵。勺蚁刑な氤W口镇X村X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湖南省龙山县公安局抓获,同月1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9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代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偏重为由提出上诉。陈某未提出上诉。本院审理中,代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代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代某某撤回上诉。
仙桃市人民法院(2009)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陶雄平
审判员王秀斌
审判员张少华
二O一O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