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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某甲与被上诉人朱某乙、原审被告汪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原审被告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朱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朱某乙、原审被告汪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原审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告知当事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十五日)届满后七日内仍未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签收该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

2010年4月29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朱某甲送达了该民事判决书。按照该民事判决书通知的要求,上诉人应于2010年5月22日前向本院预交本案上诉费用。现经本院核查,上诉人截止交费期限届满之日,未按要求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预交,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上诉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该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朱某甲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军

审判员王勇

审判员张志杰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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