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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光君,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邢某某,男,成年。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1日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光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邢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9年10月3日前,被告邢某某以做生意为由,先后数次向原告借款,共欠下原告现金x元,并于2009年10月3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向被告讨要欠款时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后被告拒绝与原告见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的x元现金。2、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的x元现金利息,至案件履行完毕时止。3、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被告邢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交了被告邢某某于2009年10月3日给原告出具的欠条。用于证明被告欠原告现金x元。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举证、认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为:被告邢某某因做生意需要,分数次向原告李某某借现金x元,并于2009年10月3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取李某某现金柒万捌仟元整。每逢10、20、X号见面。连波,2009年10月3日。双方在欠条中约定每月的X号、X号、X号见面,由被告分批还钱,但因被告不接原告电话,也不与原告见面,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邢某某在其工作单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伊川县分公司每月所发的工资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于同日作出诉讼保全裁定,对被告邢某某在其单位每月所发的工资冻结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邢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而向原告借款x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以偿还。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在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现金x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诉讼保全费200元,共计1950元由被告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阁

人民陪审员李某钦

人民陪审员李某汉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胜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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