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某(又名庞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王某安,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潜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永灿,潜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庞某某诉被上诉人潜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年12月15日作出的(2009)潜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庞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安、被上诉人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第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永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庞某某持与第三人王某某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向被上诉人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周矶分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2003年9月26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颁发了潜国用字(2003)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8年11月14日,被上诉人依据湖北省三真司法鉴定所及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上诉人伪造与第三人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骗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遂作出潜国土资罚字(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上诉人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并没收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在本院审理该上诉案件的过程中,上诉人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潜江市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本着对法律、事实负责,本案可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完毕后,依据案件审理结果,再行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行初字第04行政判决;二、发回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移
代理审判员张伟
代理审判员郭红欣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某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