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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熊光卫、李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光卫,被上诉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黎

代理审判员钟晓奇

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张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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