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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与任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执行人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任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乙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任某在安乡X村信用联社有存款,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任某在安乡X村信用联社的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波

二0一一年十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曾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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