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执行人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任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乙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任某在安乡X村信用联社有存款,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任某在安乡X村信用联社的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波
二0一一年十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曾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