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钟惺大道X号。
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金晓葵,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系死者周某万、邓梅英之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系死者周某万、邓梅英之次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系死者周某万、邓梅英之女。
案由:生命权纠纷。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天门电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8日至30日20时,天门市X镇普降暴雨,皂市河水位暴涨,河水自北向南下泻。同年8月30日上午9时许,家住天门市X镇X村(位于皂市河西边)的周某万从皂市镇(位于皂市河东边)赶集后,划自家木船载其妻邓梅英自东向西渡河回家。当船行至皂市河中间时,由于水流速度快,周某万年岁较高,力量不够,河水将木船由北向南冲下,当木船被冲到下游的跨河电缆线下时,坐在船舱内的邓梅英被一根下坠电缆线绊住脖子后落入河中,周某万即伸手救助,不慎被带入河中,两人均溺水身亡。此后,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与天门电信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门电信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3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于2010年9月10日之前给付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x元,逾期给付按每天1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各方各自放弃其他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负担1407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负担8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3元,减半收取446.50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审查确认,已记入笔录,并由各方诉讼参与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该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事人请求,本院制作此调解书,当事人拒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代理审判员印坤
二O一O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