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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原告段某某,男,汉族,1983生。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83生。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某某诉称,2007年他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3月31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婚后逐渐产生矛盾,现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已无和好可能。2009年,他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判决不准离婚。宣判后,他与被告仍分居生活至今,足以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再次起诉来院,要求判决离婚,另外,要求被告返还彩礼x元。

被告刘某某辩称,她与原告婚前相互了解,感情基础很好,婚后她为家庭付出了很多,孝顺公婆,尊重丈夫。2008年8月,原告调入双槐树中学工作后,对她的态度明显变化。2009年农历正月十四日,原告及其家人将她赶出,至今不让我回家。原告给她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使她无法正常生活、工作。她请求法院公正判决,并要求原告返还她的婚前财产及生活用品。

原、被告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前经人介绍相识,感情较好,2008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差异及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纠纷而产生矛盾,2009年2月,因原告的父亲不让原、被告在家居住,加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冲突,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09年3月17日,段某某曾向本院起诉离婚,经审理,本院(2009)卢五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判决段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生效后,原告段某某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婚前彩礼x元。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刘某某婚前财产有:长城牌台式电脑一套、新飞牌冰箱一台、海尔牌洗衣机一台、煤气灶一套(含煤气灶、煤气罐、煤气灶柜)、床上七件套一套、棉被十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因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矛盾,产生纠纷,夫妻感情较差。庭审中,原告段某某坚持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无效,符合婚姻法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段某某要求被告刘某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既无证据材料证实支付彩礼的相关情况,也不符合法律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某某答辩状中提出要求原告段某某支付x元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被告刘某某婚前个人财产:长城牌台式电脑一套、新飞牌冰箱一台、海尔牌洗衣机一台、煤气灶一套(含煤气灶、煤气罐、煤气灶柜)、床上七件套一套、棉被十条归被告刘某某所有,婚后购置的属于被告刘某某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及书籍归被告刘某某所有;

三、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已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段某飞

审判员杨以峰

审判员王彬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蔡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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