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北京万达国际影城工作人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江波,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湖北建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预算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09)天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09)天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颜鹏
代理审判员印坤
二O一0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