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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又名彭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湖南省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X村X组X号。

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黄君其独任审判并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某某,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1983年12月23日在临武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彭某韬,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彭某韬。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05年8月20日原、被告再次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尽夫妻义务。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临武县X村有30多平方米的砖瓦老屋一间、90多平方米的水泥平房一间、90多平方米的地基一块,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位于临武县X村的30多平方米的老屋一间归原告彭某所有,位于临武县X村的90多平方米的水泥平房一间和位于临武县X村的地基一块归被告李某及两小孩彭某韬、彭某韬所有。其余财产按现状各自占有,互不找补。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谁借的谁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彭某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君其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邝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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