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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丙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宜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宜川县X村村X村。

委托代理人孙某丁,女,1991年5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宜川县X村民,无业,住(略),系孙某丙之妹。

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宜川县X村村X村X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宜川县X村X号村X村X号,系赵某母亲。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4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几个月内两人感情较好,共同生活不到一年,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2011年11月28日,双方发生争吵后,原告就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娘家陪送物品归原告所有,被告承担案件的受理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孙某丙诉讼要求与赵某离婚,赵某同意离婚。

二、家庭现有财产归赵某所有,由孙某丙补偿赵某5000元。此款项在2012年5月11日前付清。男、女衣物各归己有。

三、各自所欠债务各自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永忠

代理审判员:郑伟龙

人民陪审员:王新民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郭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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