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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不服(2009)仙民二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谭德忠,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王建斌,仙桃市沔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09)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09)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肖淑云

审判员肖志祥

审判员苏哲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胡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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