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王洪安,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市杨市办事处莫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潜江市杨市办事处莫市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和平,潜江市总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吴涛,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叶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潜江市杨市办事处莫市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陈忠军
审判员颜鹏
二O一O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