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8日19时40分,被告人侯某某驾驶豫C-x号宇通大客车沿31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1公里+271米处时,遇乔XX步行由北向南横过机动车道,由于被告人侯某某驾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加之乔XX横过道路未确保安全后通过,致使大客车左前角与行人乔XX肢体相撞,造成乔X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侯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乔XX负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关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在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害人乔XX的亲属与洛阳市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乔XX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x元;被告人侯某某赔偿被害人乔XX的亲属x元,并已实际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乔XX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鉴定书及照片、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侯某某、乔建卫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嵩县殡仪馆遗体火化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机动车行车证、被告人侯某某的驾驶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均经过当庭质证,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侯某某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苏兰玲

人民陪审员魏高峰

人民陪审员姜维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张新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