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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北京东霞宏达汽车配件经营部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案件移送函(2006)一中民初字第333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333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现将我院于2006年2月28日受理的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北京东霞宏达汽车配件经营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交由你院审理。

相关卷宗材料见《移送清单》。

2006年3月10日

附:移送清单

移送清单

民事起诉状1份被告授权委托书无

原告身份证明1页代理人所函无

原告授权委托书1页原告证据1套

被告营业执照无被告证据无

登记信息1页物证无

被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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