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门市方舟视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园丁小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孝平,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农民,住(略)。系死者何某辟之妻。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无业,住(略)。系死者何某辟之子。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无业,住(略)。系死者何某辟之女。公民身份号码:x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慧生,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天门市方舟视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部经理,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天门市司法局干部,住(略)。系黄某丁之父。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周某成,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门市方舟视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何某乙、何某丙、黄某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天门市方舟视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门市方舟视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门市方舟视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9元,减半收取884.50元,由天门市方舟视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