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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乙、刘某丁、喻某某、冯某某、李某己、张某庚、李某辛、李某壬均不服(2009)仙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提出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乙,又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海搴撸懈闹袒瘸桑蚁刑κ⒍竟に氤W口分公司经理,家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丙,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程某,无职业,家住(略)。2007年10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1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从湖北省沙洋平湖监狱提押至仙桃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某戊,仙桃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喻某某,又名小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程某,无职业,家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4日被抓获,6日被刑事拘留,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程某,无职业,家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程某,无职业,家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7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海搴酰谐闹袒瘸蓿拔抵遥〖勺蚁刑な氤W口镇刘某垸林场清水沟分场X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7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辛,又名浪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程某,无职业,家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8月24日被仙桃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9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壬,又名宜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程某,无职业,家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9月12日被仙桃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9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癸,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程某,无职业,家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8月7日被逮捕。因被羁押的期限已到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于2010年1月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海搴。难袒瘸蓿拔抵遥〖勺蚁刑な氤W口镇X村X组。2008年4月8日因犯绑架罪被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9月1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从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提押至仙桃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某某,又名丘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中专文化程某,无职业,家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3月24日被逮捕。因被羁押的期限已到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于2010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刘某丁、李某壬、李某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喻某某、冯某某、李某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张某庚、向某某、高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9)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丁、喻某某、冯某某、李某己、张某庚、李某辛、李某壬均不服,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向某某、高某某、周某某未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故意伤害

2005年唬姹烁跞形映焙”缢业裂ね坦竟谒稍蚁刑な氤W口镇敦厚分洪道的堤坡加固工程,与该镇X村青年周某某发生矛盾。同月17日下午,刘某乙等人约周某某到仙桃市城区流金岁月茶楼见面,要周某某放弃该工程,周某某不同意,双方不欢而散。刘某乙与被告人刘某丁、李某辛、李某己、周某某和陈某某等人吃晚饭时商量教训周某某。当晚11时许,刘某乙打电话威胁周某某并约其在仙桃市宏运名居门前见面,同时打电话要刘某丁等人在宏运名居门前仙下河边的树林里躲藏。刘某丁当即打电话要陈某某将一支猎枪送到此处,陈某某要周某某开车载李某辛、李某己、被告人李某壬等人持砍刀、猎枪与刘某丁会合后,李某壬将猎枪交给刘某丁。当周某某的朋友刘某进的汽车到宏运名居门前,刘某乙上车盘问周某某的去向某,刘某丁与被告人喻某某、冯某某等人持枪、刀冲出树林,刘某丁对刘某进的汽车开了两枪后,喻某某、冯某某、李某辛、李某壬、李某己乘坐周某某的小车逃离现场。刘某乙、刘某丁逼着车上的张某某、彭某某继续寻找周某某。周某某要朋友陈某某开车将其送到宏运名居门前后与刘某乙联系,刘某乙驾车到宏运名居,刘某丁、陈某某持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将周某某挟持到刘某乙的车上,刘某乙对周某某威胁说:“你胆子还不小,老子今天把你废掉。”刘某丁打电话要周某某开车载喻某某、冯某某、李某辛、李某己等人赶到仙桃中学北门杜家鸡餐馆附近,喻某某、冯某某二人将周某某拉出车外,用跳刀将周某某的背部、腿部、胸部等处捅伤后,刘某乙、刘某丁、喻某某、冯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某为重伤。事发后,刘某乙赔偿周某某医药费x元。

2008年8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一审阶段,周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的经济损失x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周某某的陈某证明:2005年6月,我想承接我们村附近分洪道上的堤防加固工程,刘某乙知道后,对我讲:“这个工程某准备接,你最好不要插手。”我说这是我们村门口的事情,我必须做。刘某乙看我态度坚决,就走了。6月17日中午,刘某乙打电话约我到流金岁月商量工程某的事情。我赶到后看到刘某乙带了5个年轻人,但结果是不欢而散。晚上11点左右,刘某乙又给我打电话,意思是白天的事没有给面子,手下的几个兄弟起了气,都说要搞人,无论我在哪里都要把我找到,不然的话今天要把我废掉。我怕事情闹大,叫朋友陈某某送我到了宏运名居,刘某乙乘刘某进的车也到了。我上了他们的车后,准备和刘某乙再谈,刘某乙对我讲:“你胆子不小,老子今天把你废掉。”到流金岁月门口后,刘某乙打电话约人。刘某丁上车后,用枪顶着我的太阳穴,到仙桃中学北门杜家鸡餐馆附近,刘某丁手下的人把我拉下车,用刀子朝我乱捅,直至昏迷。事后,刘某乙托人分四次赔偿了x元。周某某所证部分事实能得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印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晚10点多钟,我开刘某进的车和彭某某到318国道旁塑料大市场大门下坡处后,刘某乙上了车。不一会儿,我听见车旁有枪响,这时彭某某接到周某某的电话,说周某某在宏运名居门口。于是我又将车开到宏运名居,周某某上车后,我将车开到流金岁月门口,其他人都下车后,我一个人开车回家时发现车子被枪打了两个洞。张某某所证情节能得到证人彭某某的证言印证。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2005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刘某乙多次打电话找刘某进,并在电话里说要搞周某某的人,我进行了劝解。半个小时后,听说周某某被人砍伤进医院了。4、法医鉴定书结论证明:周某某的损伤程某为重伤。5、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冯某某、周某某指认了参与本案的同伙及案发现场的情况。6、被告人刘某丁的供述证明:案发那天下午6点钟左右,周某某打电话约刘某乙在流金岁月谈工程某事,刘某乙带我及冯某某、小芋豆与周某某见面后为工程某事没有谈妥,双方不欢而散。晚上11点钟左右,在仙桃市宏运名居门前,刘某乙要我们躲起来,我给陈某某打电话,要他把东西带来。他们来后,我拿了一支九连发的滑膛枪,陈某某他们躲起来了。过了一会,刘某进的车到宏运名居后,刘某乙上了车,我以为周某某在车上,冲过去就朝车子底下放了三枪,这时冯某某、小芋豆、陈某某、浪浪他们都跑过来了。我把枪交给浪浪后,又接过一把砍刀上了刘某进的车。因为枪响,刘某乙怕警察来,就叫刘某进的司机赶紧离开现场。后刘某乙、陈某某他们和周某某在流金岁月门口见面,刘某乙打电话叫我过去,我把陈某某手里的仿“六四”式手枪接到手,把周某某押上了刘某乙的车。在车上,刘某乙对周某某说:“你敢不照我的办,信不信老子今天把你废了。”我也对周某狠,同时跟小芋豆打电话要他们跟浪浪联系,并要冯某某他们赶到仙桃中学北门杜家鸡餐馆。刘某乙将车停在路边,浪浪他们的车到了后,我用枪指着周某某的脑袋说:“看你有好狠,今日就把你废掉。”我对冯某某和小芋豆说:“把他拉下去。”周某某当时不肯下车,向某某乙求情。刘某乙说:“你先下去,他们该象哪搞就象哪搞,我管不了他们。”我对冯某某、小芋豆说:“你们把他弄它。”冯某某和小芋豆就用手里的跳刀朝周某某乱捅,见周某某已倒在路边,我们几个就跑了。7、被告人冯某某、喻某某的供述证明:案发当晚,两人受刘某丁的指使,将周某某捅伤。8、被告人李某辛、李某壬、李某己的供述证明:三人受陈某某指使,帮助刘某乙、刘某丁、陈某某等人寻找周某某。9、被告人周某某2008年8月27日投案时的供述证明:案发当日下午,我同刘某乙、陈某某、刘某丁及刘某丁的两个兄弟、李某己、李某壬、李某辛等一起在宏达酒店吃饭。晚10时左右,刘某乙说:“有个跟着刘某进玩的小×,敢到我的工地上去闹事,搞得人蛮不舒服。”陈某某、刘某丁问:“是谁把他弄死它。”刘某乙要我们开车跟着他的车走,到街上寻那个人。我一直跟着他们到宏运名居那里刘某丁开枪,在杜家鸡餐馆那里将那个人捅伤后才与他们分手。10、被告人张某庚的供述证明:案发当天晚上11点钟,听冯某某讲,他们把周某某砍了。

二、寻衅滋事

(一)2006年12月14日下午硎唬姹烁跞齑涣姹烁跞铝⒂拧菊⒒睢ń⒉睢死⒁颉裣U秃潞⒘怼庑展⒀酢蘖把ㄎ恚噶Π泶├龋嗍擞矗嚼傻蚁刑な氤W口镇周某泵站工地,找到承包工程某湖北省大禹公司项目经理刘某某,强行要求在工地上做事,遭到刘某某的拒绝。陈某某认为刘某某没给刘某乙面子,即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刘某丁、李某己、李某壬、向某某、张某庚见陈某某动手,即围着刘某某并将其打倒在地。刘某某之妻王某劝阻,又遭刘某丁、向某某等人殴打。后刘某乙、刘某丁、陈某某等人开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某为轻伤。事发后,刘某乙赔偿了刘某某医药费x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某证明:2006年12月14日下午1时许,我从工地往项目部走时,遇到三辆车,车停在我身边后,有人说:“婊子养的要死,工地不交给老子们搞。”我说有事到项目部去谈。因无二楼项目部的门钥匙,我们下一楼时,我边走边说给不给事你们做是公司的事,我个人说了不算。这时,刘某乙身边的一个娃朝我眼部打来,紧接着又上来三个娃对我胸、腰、背、腿部拳打脚踢,我倒地后他们就走了。事后,刘某乙赔偿了医药费x元。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看到丈夫刘某某被一群人打倒在地,我跑过去想保护,结果被几个人打了。见刘某某不能爬起来,刘某乙叫他们不要动手了。王某所证情节能得证人程某某、黄某某、许某某的证言印证。3、证人陈某某、许某某的证言证明:刘某乙想在周某泵站供应砂、石料业务,找过周某泵站的周某长和该工程某目部的刘某理,后来听说刘某乙带人将刘某某打伤了。4、辨认笔录证明:刘某某、王某指认对其实施殴打行为的人为陈某某、刘某丁、向某某、李某己、张某庚。5、法医鉴定书结论证明:刘某某的损伤程某为轻伤。6、被告人刘某丁的供述证明:2006年12月的一天下午,我开车载刘某乙、高某某,陈某某开车载李某己、李某壬、向某某等人去周某泵站途中,遇到刘某某、许某颜某驾驶一辆小车,即一同前往周某泵站。刘某乙准备和别人谈事,陈某某先打了工程某责人,陈某某的几个兄弟都打那个人,张某庚等人也动手打,我打了那个妇女一嘴巴。事后刘某乙打电话说已赔偿了对方的医药费。7、被告人张某庚的供述证明: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刘某丁给我打电话,说是为刘某乙工地上的事去周某泵站。同去的大概有四台车,为首的是刘某乙,有刘某乙、陈某某、刘某丁、刘某某、刘某某、李某己、李某壬、向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还带了几个人。一下车陈某某就踹了那个人一脚,看见陈某某动手打人,刘某丁、向某某、李某壬、李某己和我都过去对那人拳打脚踢。刘某乙怕事情搞大,要我们住手后离开了现场。8、被告人李某壬、向某某的供述证明:为刘某乙的事,两人在周某泵站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9、被告人李某己的供述证明:为刘某乙的事,到周某泵站去的有十几个人,参与打人的有刘某丁、刘某某、陈某某、李某壬、向某某。10、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证明:案发当时,我一直没有下车,回仙桃途中,听刘某丁他们讲把周某泵站内的一男一女打伤了。

(二)2006年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乙的表姐颜某某欲到汉川市X街上开设富元超市,邀刘某乙之妻陈某某同往。被告人刘某丁邀约被告人张某庚、高某某并驾驶刘某乙的汽车将颜某某、陈某某等人送到西江乡。已在当地开设百佳隆超市的黄某某得知后,要肖某某、肖某某等人将刘某丁等人打伤并将刘某乙的汽车砸坏。刘某丁打电话告知刘某乙后,刘某乙邀约陈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等十余某赶到汉川市X乡寻找黄某某、肖某某等人未果。次日,刘某乙又带领刘某丁、陈某某、刘某某、张某庚、高某某、被告人李某壬、李某己等人,臂系白色毛巾,手持砍刀、木棍,乘四辆小车到汉川市X乡肖某某、肖某某二人家中,掀翻屋内的物品,砸坏电视机、电冰箱、饮水机等。两天后的一个晚上9时许,刘某乙要陈某某带李某己等人到黄某某的百佳隆超市,砸破该超市的玻璃门,并将两个花圈放在超市门口。后来黄某某得知惹祸于仙桃有名气的刘某乙,非常害怕,便托朋友张志刚、李某兵向某某乙说情,赔偿了刘某乙x元。

被告人李某己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张某庚。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黄某某的陈某证明:2006年9月,听说仙桃那边有人过来开超市,我将到西江乡来的一辆沪B牌号的汽车挡风玻璃砸了。事后二、三天,我租住的房屋门窗及室内物品被人砸坏。又过了一天的晚上10点钟左右,我所开超市大门的一块玻璃被砸破,门前还放有两个花圈。后来打听到是仙桃有名的刘某乙等人干的,我找朋友张志刚通过刘某乙的朋友李某兵做工作赔偿了x元,此事才了结。黄某某所证部分事实能得到证人周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印证。2、被害人余某、肖某某的陈某证明:两人房屋内的物品被他人砸烂。余某、肖某某所证事实能得到证人刘某某、肖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印证。3、证人颜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9月,我准备在汉川市X乡开超市,陪同去的有刘某丁、陈某某等人,到西江后,车子被人砸坏,刘某丁被人打伤。颜某某所证事实能得到证人肖某某的证言印证。4、抓获经过证明:李某己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张某庚。5、被告人刘某丁的供述证明:2006年8、9月份的一天,我在汉川市X乡被人打了。第二天,在刘某乙的带领下,我带着张某庚、高某某,陈某某带着他手下的兄弟,还有刘某某、刘某某等人,到西江乡将打我的人的家砸了。6、被告人李某己的供述证明:2006年8、9月份的一天,我和陈某某、李某壬、刘某丁等十余某去汉川市X乡X村里将两家家里的东西砸了。几天后,我和陈某某等人又到汉川市X乡,将一家超市的玻璃门砸了,还放了两个花圈在超市门口。被告人李某壬的供述与李某己的供述基本相符。7、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证明:参加砸屋的人有我和刘某丁、张某庚、陈某某、李某壬、李某己、刘某某、刘某某等人,还有人叫不出名字。整个事件中,我听刘某丁指挥,刘某丁听刘某乙指挥。

(三)2004年12月24日晚8时许,被告人刘某丁、高某某、张某庚和谢某(已判刑)等人在仙桃市花源酒店迪吧娱乐时,刘某丁到酒店一楼卫生间,在大厅与到卫生间的鄢某某身体相撞。鄢某某与朋友皮某向某某丁道歉。刘某丁回迪吧后,对高某某、张某庚、谢某说:“那两个×日的,嘴里东的西的,你们去把他弄了它。”高某某、张某庚、谢某三人到卫生间对鄢某某、皮某拳打脚踢,高某某、张某庚用跳刀分别将鄢某某、皮某捅伤,谢某从高某某的手中抢过跳刀,朝皮某的大腿捅了两刀。高某某、张某庚、谢某见鄢某某、皮某倒地,即与刘某丁逃离现场。经鉴定,鄢某某、皮某的损伤程某均为轻伤。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皮某、鄢某某的陈某证明:2004年12月24日晚,两人在花源酒店吃饭,鄢某某到卫生间时与一青年相撞后,两人在卫生间被人用刀捅伤。皮某、鄢某某所证事实还有证人许某某、刘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印证。2、辨认笔录证明:皮某、鄢某某指认与鄢某某相撞的人为刘某丁,持刀伤人的是张某庚、高某某、谢某。3、法医鉴定书结论证明:皮某、鄢某某的损伤程某为轻伤。4、被告人刘某丁的供述证明:2004年平安夜的晚上8点左右,我和张某庚、高某某、谢某等人在花源酒店一楼大厅卫生间出来,和一名男子相撞,并发生口角,他们见我和对方扯皮,进卫生间将那两人捅伤了。5、被告人张某庚的供述证明:2004年平安夜的晚上8点左右,刘某丁到卫生间时与别人发生争执,刘某丁和高某某表示要去教训对方,我和高某某、谢某赶到卫生间,抽出跳刀捅伤了两个人。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张某庚的供述相符。

三、敲诈勒索

2006年1桑蚁刑な氤W口镇X村民徐某某垫资承包了该村X路修建工程,并转包给代某某施工。同年11月的一天下午硎唬姹烁跞淮姹烁跞铝⒂拧菊⒒摺K透潞⒘酢忱然说耍救灯匠さ氤W口镇潮兴垸闸。当车行至潭垸村时,刘某乙对刘某丁等人说:“怎么这里有人修路我不晓得”于是,刘某丁、陈某某等人下车,拦停铲车,踢翻模板,掀倒搅拌机,强令工人停工。同时,还威胁道:“谁继续施工就打谁,就说是刘某乙不许某工。”徐某某得知此情况后,即找刘某乙商谈。刘某乙以要茶钱、兄弟们要养活为由,向某某某要x元钱。徐某某答应后,该村X路工程某得以继续施工。此后,徐某某在刘某乙的多次威胁催要下,于2008年4月将x元现金按刘某乙的要求交给其姐刘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乙的姐姐刘某某退出赃款x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徐某某的陈某证明:2006年11月23日,潭垸村X路由我出资28万元修建,开工没几天,有十几个混混到工地上阻止施工,还扬言“这路不是我们老大修,谁都不行,哪个敢修就弄死哪个。”代某某向某反映此事后,我和代某某分别接到了恐吓电话,要我把工程某出来,否则后果自负。后来我主动与刘某乙联系,刘某乙说要养活兄弟,要我给点茶钱。2008年4月,我给了刘某乙的姐姐刘某某x元,要其转交给刘某乙。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4月,徐某某对我说他欠刘某乙x元钱,刘某乙让他将钱还给刘某乙的姐姐刘某某。我替徐某某将x元钱交给了刘某某。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胡某某把x元钱给我后,我将此情况告知过刘某乙。4、证人代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11月,徐某某承包给我的潭垸村X路工地负责人代某武给我打电话,说来了一伙男青年在工地上闹事,要工人停工,把搅拌机掀了,模板踢了。晚上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明天照常开工,由我来摆平。”2007年2月,工程某工后,徐某某当着刘某乙的面对我说:“工程某间,我答应给刘某乙x元钱,准备从你工程某里扣除。”我没同意,不知最后是怎么处理的。5、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明:潭垸村X路修建初期的一天下午,来了十几个年轻伢,威胁施工人员,造成工程某工。6、被告人刘某丁、高某某的供述证明:2006年底的一天,我们分乘三辆小车路X村,看见有人修路,陈某某下车要施工人员停工,我们也跟上去叫对方停下来。同去的有刘某乙、陈某某、张某庚、刘某某等人。

被告人刘某乙的辩护人向某庭提供了署名徐某某的“情况说明”一份,以证明x元为借款的事实。经查,徐某某下落不明,该说明是否由徐某某书写无法核实,且辩护人也未说明该证据来源,故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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