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刘某乙,男,52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常德市赤峰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澧县X镇。
法定代表人:蒋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
申请再审人刘某乙因与被申请人常德市赤峰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赤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某澧县人民法院(2009)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某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邬文生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乙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