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乙与常德市赤峰实业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刘某乙,男,52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常德市赤峰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澧县X镇。

法定代表人:蒋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

申请再审人刘某乙因与被申请人常德市赤峰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赤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某澧县人民法院(2009)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某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邬文生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乙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