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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杨明友,潜江市积玉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前军,潜江市积玉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汽车驾驶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王某,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以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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