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44岁。
被告孙某某,男,47岁。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宁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89年12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女孙某莹,X年X月X日生次女孙某莹。双方由于性格差异,婚后感情一般。尤其被告迷恋打牌赌博,长期不务正业,为此双方经常争吵不休。被告听不进去,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化,形成见面不说话、说话就吵架的局面。2007年修建高速铁路,因拆迁,补偿8万多元,这笔资金全部掌握在被告手中,原告为此曾与被告商量如何某用这笔钱买房安家,但被告只顾赌博,对原告的意见置之不理。由于双方经常吵架不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孙某莹、孙某莹由其自己决定如何某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均分。
被告(口头)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确实爱打牌,但自原告起诉离婚后,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以后努力改掉恶习。为了这个家庭,希望原告给自己一次机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6、7月份经人介绍认识,1989年12月10日在荥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1991年11月8日婚生长女孙某莹、1997年4月4日婚生次女孙某莹。婚前及婚初,双方感情一般。婚后因被告迷恋打牌,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因修建高速铁路征地,政府补偿原、被告八万元。原告想用其买房,被告不同意,双方矛盾加剧。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此案经调解,因双方各执己见而未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为据,事实清楚,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虽然婚前感情一般,但在婚后二十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牢固的感情基础。庭上被告态度诚恳,并且表示愿意痛改前非,改掉恶习,原告应珍惜家庭给被告改过自新的机会。补偿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应耐心沟通从整个家庭的角度来考虑如何某用。综上,双方感情虽产生一定裂痕,但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诉请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并不充分,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一百五十元,另外一百五十元退还原告何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宁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时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