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谭超,系芷江侗族自治县凯旋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人宾独任审判。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组织原、被告进行庭前调解。
原告邓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一男孩,取名黄××。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03年被告黄某乙因犯抢劫罪被判刑五年,刑满释放后又染上吸毒恶习。现两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黄××由原告抚养成人。
被告黄某乙辩称:被告同意离婚。被告要求婚生小孩黄××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
经本院组织调解,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黄某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黄某乙自愿离婚;
二、儿子黄××随被告黄某乙生活,由被告黄某乙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人宾
二0一0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