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开发区大地工程检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原告北京大地华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满庭芳园A座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上述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澄心,北京万科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智博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B座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北京连和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廊坊开发区大地工程检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大地华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智博联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廊坊开发区大地工程检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大地华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07年4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智博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廊坊开发区大地工程检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大地华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开发区大地工程检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大地华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智博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廊坊开发区大地工程检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大地华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赵明
人民陪审员刘元霞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谭北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