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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等诉北京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1388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13889号

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原告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科馨公寓X门X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发现被告的名称有误为由,于200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原告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高某、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钟鸣

二ОО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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