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深圳市汤姆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原告深圳市汤姆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镇下李朗新工业区汤姆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上述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X镇洋林文昌区X巷X号。
上述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建军,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广场X号地(理想国际大厦X层1007-X室)。
法定代表人冯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律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骆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律师,住(略)。
被告安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开发区X路X路交汇口处元一时代广场主楼B座一至三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上海蔚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南京华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X路X号2C56、1C50、417、418、419包某。
法定代表人冯某。
原告赵某某、深圳市汤姆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上海蔚隆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华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中,原告赵某某、深圳市汤姆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5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上海蔚隆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华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深圳市汤姆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深圳市汤姆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上海蔚隆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华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7655元,由原告赵某某、深圳市汤姆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周云川
人民陪审员陈某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