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
被告贾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原、被告是夫妻,被继承人贾某(2009年11月10日去世)系原、被告之女,被继承人生前未婚,无子女,遗有存款人民币25万元,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继承人贾某在中国邮政储蓄上海市石泉储蓄所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x元归原告金某所有(账号XX)。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