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X镇庄XX路X号-507。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X镇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姜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XX,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周XX,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XX县XX镇XX村。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黄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三人黄XX应于2010年6月10日前向原告上海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35万元;
二、原、被告及第三人三方共同确认:第三人黄XX享有在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被告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的“威尼斯水城八街区X组团18#-25#楼及地下车库”工程的工程款,被告应当及时向黄XX提供一切办理工程款结算所需的法律手续;第三人黄XX同意将该工程下的工程款人民币435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对本案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三、原告上海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黄XX再无其他争执。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6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8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26,800元,由第三人黄XX负担,于2010年6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6月2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建婷
书记员王冬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