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诉北京首创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377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3779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洪章,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创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德胜门外西三旗东。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本院于2006年3月9日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北京首创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中,原告李某某于2006年3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首创轮胎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首创轮胎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万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