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殷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9日以再给彼此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奇
书记员赵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