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镇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郑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XX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XX号东侧X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X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吕XX,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上海XX电器集团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镇XX路XXXX号。
法定代表人黄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王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XX市XX镇XXX七组XX号。
本院于2010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XX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XX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46,750元,此款,被告上海XX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8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50,000元;于2010年9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50,000元;于2010年10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46,750元;如被告上海XX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时支付,原告上海XX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6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34.5元;本案案件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776元,合计人民币6,810.5元,由被告上海XX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上海XX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X电气实业有限公司;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锐
书记员查莹董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