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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诉顾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施某某,女,1976年12月14生,汉族,现住(略)。

被告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施某某诉被告顾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奇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查明:原告施某某与被告顾某某于2010年1月20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当时协议婚生子顾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顾某某自2010年2月起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人民币300元至其18周岁止。由于原告目前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且在上海借房居住,难以给孩子提供一个稳定舒适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判令儿子顾某某随被告共同生活。审理中,原、被告就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生子顾某某某随被告顾某某共同生活,原告施某某自2010年10月起每月底给付孩子抚养费2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9月15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奇

书记员赵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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