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
被告曹某
案由探望权纠纷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原告叶某自2010年10月起于每月第一、三周周五十七时至被告曹某住处接走女儿叶某进行探视,至当周周六十九时三十分将女儿叶某送回被告曹某住处。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世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