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邱X,男,2002年X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法定代理人邱X,系原告之母,1982年X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被告杨X,男,1978年X生,汉族,住崇明县X队。
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邱X与被告杨X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建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与被告于2007年8月27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原告邱X随其母邱X共同生活。现因原告逐渐长大,生活费用加大,故要求被告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X自2010年10月起每月支付原告邱X生活费人民币200元至原告18周岁止,并承担原告今后教育费、医疗费的二分之一份额;支付方式:生活费于每季度的首月上旬付清本季度的份额,教育费、医疗费于每年年底凭有效票据一次性结算当年的费用。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邱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21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朱建红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政勇
审判员朱建红
书记员政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