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X。
被告凌X。
被告杨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凌X、杨X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顾X借款人民币9,5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3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元,由被告凌X、杨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7月28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骆恩卿
书记员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