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
被告万X。
原告杨X诉被告万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某忠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被告万X到庭参加了诉讼,之后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诉称,原、被告住房相邻。原告在入户时,发觉被告拆除了浦东新区X室客厅与卧室的墙体,因该墙体系承重墙,且被告在拆除的墙体位置安装木门,被告开启和关闭木门时发出令人揪心的噪声,影响原告的住房安全和日常生活。故依法起诉,要求被告恢复浦东新区X室客厅与卧室之间的隔墙,恢复原状。
被告万X辩称,被告确实敲除了客厅与卧室之间的隔墙,但该墙体在横梁之下,并非承重墙,对原告的住房不产生安全隐患;原告所述的关门声令人揪心,不符事实,因为被告安装木门的这个位置原来就有门的,被告只是重新将门翻新而已。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左右邻居。原告住房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被告住房位于同弄同号X室。2006年,原告入户时,发觉被告将其住房的客厅与卧室之间的隔墙拆除,并在该位置设置衣柜等。现原告以被告拆除了房屋的承重结构,同时安置衣柜影响原告的住房安全及日常生活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本院依法向原告释明,如认为被告开启和关闭木门发出的声音影响原告的日常生活,需进行噪声检测,但原告坚持不申请检测。
审理中,原、被告对被告拆除的墙体是否系承重墙有争议,经原告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物业管理中心委托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房屋质量检测站对被告住房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房屋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根据现场检测以及对原设计图纸的分析,可以判定浦东新区X室卧室与客厅间拆除的墙体为非承重墙墙体。原告对检测结论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对检测结论无异议。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房产证、居委会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本幢大楼X-X层的结构平面图、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的房屋检测报告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被告拆除其住房卧室与客厅的隔墙,原告坚持认为被告拆除的墙体系承重墙,影响原告住房的安全,本院根据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结论确定,被告拆除的墙体非承重墙,对原告住房的安全不构成妨碍。另原告主张被告在拆除的墙体处安装木门,开关木门时发出的声音影响原告的日常生活,本院已向原告释明,要求原告申请进行噪声检测,但原告拒绝,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杨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忠
审判员骆恩卿
代理审判员尹瑗芳
书记员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