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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单文华,衡东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爱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6月经被告的表姐介绍与被告相识恋爱,同年9月在某某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由于婚前相互缺少了解,婚后原、被告性格差异极大,夫妻生活十分不融洽。特别是被告性格暴躁,爱好赌博,经常输掉身无分文,没有家庭责任心,而且屡教不改。由此夫妻之间的矛盾不断恶化,直至夫妻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后夫妻感情好,且生育两个小孩。2008年12月被告外出打工后就变了心,从此不与我联系。原告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我不同意离婚,希望夫妻和好。我有缺点今后一定会改正。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贵州人。2000年6月由被告的表姐介绍原、被告相识恋爱。同年9月1日双方在某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黄某某,X年X月X日生一男孩黄某某。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之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被告爱好打牌,给家庭经济造成困难,且对家庭建设及小孩的培养缺乏责任心。由此引起夫妻关系冷淡。2008年12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故原告带着女孩回老家安住至今未归,也不与被告联系,期间双方无任何往来。故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在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而且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诚恳夫妻和好。对上述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均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且生育两个小孩。近几年夫妻之间产生意见,其原因是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心,但被告表示诚心改正缺点,决心搞好家庭建设,对妻子关心体贴,原告应给被告一个夫妻和好的机会。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爱国

二0一0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邓卫锋

撰稿:肖爱国;校对:邓卫锋;印8份;2010年8月9日印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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