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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诉北京城外诚家居广场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1215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二中民初字第12152号

原告任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被告北京城外诚家居广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南四环成寿寺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城外诚家居广场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城外诚家居广场业务经理,住(略)。

被告王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北京城外诚家居广场、王某集团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04年12月1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外诚家居广场、王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由任某某负担65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人民陪审员封岩

二ΟΟ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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