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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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行初字第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钟某。

被告隆回县公安局。住所地隆回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该局法制大队教导员。

原告钟某诉被告隆回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诉讼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钟某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后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隆回县公安局负担25元。

审判长陈衡

人民陪审员王科伟

人民陪审员吴萍

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肖子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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