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陈凤章,启东市吕四渔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季军,启东市吕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甲为与被告张某乙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乙支付原告张某甲赔偿款人民币26,700元以解决全部纠纷,该款项已支付完毕;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6.35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3.18元、诉前保全费人民币570元,均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2月3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谢振衔
审判员汪洋
代理审判员季刚
书记员陆培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