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陈凤章,启东市吕四渔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季军,启东市吕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甲为与被告张某乙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乙支付原告张某甲赔偿款人民币26,700元以解决全部纠纷,该款项已支付完毕;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6.35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3.18元、诉前保全费人民币570元,均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2月3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谢振衔

审判员汪洋

代理审判员季刚

书记员陆培彦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