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5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趁其朋友牛X出差离开商丘之机,到商丘市梁园区白云办事处侯庄牛X租房处,撬门入室,并于次日早晨盗窃牛电脑一台。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236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并有被害人牛X陈述,证人程XX、侯XX、秦XX证言,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30日起至2010年10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黄某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