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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阳县城关镇牛井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段某某及原审被告孔某乙、原审第三人原阳县东方汽车修理部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原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孔某甲,男,1970年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狄鹏,河南博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孔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原阳县东方汽车修理部。住所地原阳县X镇X路。

代表人韩某某,任负责人。

上诉人原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段某某及原审被告孔某乙、原审第三人原阳县东方汽车修理部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夏智勇

审判员曹根群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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