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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信用卡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谈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朱XX先后向中国民生银行、上海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共九家银行申领信用卡并使用,截至案发,被告人朱XX对所持有的上述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88,20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包括:1、透支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本金17,900余元;2、透支上海银行信用卡本金16,600余元;3、透支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本金3,500余元;4、透支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本金16,100余元;5、透支平安银行信用卡本金11,000余元;6、透支交通银行信用卡本金7,100余元;7、透支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本金4,200余元;8、透支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本金4,300余元;9、透支中国银行信用卡本金7,200余元。被告人朱XX在各家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上述透支款项,并在手机号码更换的情况下,未将新号码告知银行导致银行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刘X的证言笔录,中国民生银行等九家银行提供的《报案书》,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海博出租有限第六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朱XX的供述笔录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后,仍拒不归还其信用卡所透支的银行款项,系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朱XX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部分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6日起至2013年3月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追缴违法所得,连同退赔的部分赃款发还各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龚雯

审判员陶琛怡

代理审判员成福鑫

书记员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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