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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XX妨害公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XX,因本案于2010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3日20时许在本市X路XX号XX宾馆门口,被告人潘XX因认为该宾馆保安影响其拉客入住旅馆生意与宾馆保安发生争吵。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上海站地区治安派出所民警徐XX巡逻至该处,见状上前劝阻,在被告人潘XX拒不听从劝阻的情况下,徐XX欲将其带回派出所处理,被告人潘XX拒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并使用暴力反抗,同时大声呼喊谎称警察非礼、强奸自己,致使多名群众围观,该过程长达十分钟之久,后被告人潘XX被民警带往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民警徐XX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徐XX、周XX、顾XX、殷XX的证言笔录、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民警徐XX的职务证明,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潘X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X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潘XX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3日起至2010年1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陶琛怡

书记员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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