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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诉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X镇XX公路XXXX号。

法定代表人唐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XX经济开发区(崇明县XX路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段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涉嫌合同诈骗,原告通过公安机关另行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3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819.50元。

审判员王勤

书记员季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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