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徐a,上海市松江区A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区x镇x村x队x号。
原告顾a与被告姚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a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佰明及被告姚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a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7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顾b。原、被告婚后两边居住,女儿随原告父母共同生活,婚后无共同财产。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生活在一起无共同语言,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更在争吵过程中打骂原告。被告还有赌博恶习,甚至为借钱赌博而卖车、卖房,没有家庭责任。双方曾于2009年11月18日协议离婚未果,于2010年2月分居至今。因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
被告姚a辩称,被告一直都很尊重原告,为珍惜夫妻感情听从原告意见让女儿跟原告姓。被告没有动手打过原告,原告平时不顺心了就骂被告,甚至动手打被告,被告都避而远之。被告亦没有赌博。卖房子是原告提出来的,因为房子有被告父母的份额,被告还有个妹妹,原告怕房子被被告妹妹分走就以离婚为由威胁被告卖房,被告才将房子卖了。卖车是因为被告投资做装潢生意亏本才卖的。被告是不顾父母反对与原告结的婚,双方能走在一起不容易,且女儿还年幼,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顾a与被告姚a于200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7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顾b。现原告以诉称之理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诉讼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致本院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原告所述的夫妻矛盾,并非不可调和。据双方的庭审陈述,对原告所述之被告存在赌博恶习的事实,本院难以采信。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夫妻和好,可见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尚有挽回余地,原告也应给予和好机会。再加上双方女儿年龄尚幼,更需要得到一个幸福的家庭成长环境。现双方并无原则性冲突,只要双方正确认识婚姻、家庭的意义,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尊重,携手共同抚育女儿的成长,双方的感情是能够得到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顾a要求与被告姚a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勤
书记员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