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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瓷砖有限公司与南通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马瓷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朱诗华,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祁建勋,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马瓷砖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马瓷砖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诗华、被上诉人南通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祁建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9日,罗马瓷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马瓷砖公司”)、南通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四建公司”)签订《罗马瓷砖有限公司岗石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岗石购销合同》),约定南通四建公司向罗马瓷砖公司购买各种规格的罗马岗石,对岗石的规格、数量、单价等内容作了约定,同时约定:交货地点上海市杨浦区X路某号,工地名称上海市长海医院门急诊大楼装饰工程,若因罗马瓷砖公司岗石自身质量问题而需要更换,罗马瓷砖公司须免费提供更换的岗石,并赔偿相应的施工费用,南通四建公司在施工罗马岗石期间,罗马瓷砖公司必须派一名技术、销售兼备的人员每天进驻现场配合南通四建公司工作,同时技术厂长每周须来现场两次。

合同签订后,罗马瓷砖公司自2008年4月至6月向长海医院门急诊大楼工地进行送货。南通四建公司将罗马瓷砖公司提供的罗马岗石铺设在地面上,发现部分岗石表面有裂痕,遂分别向罗马瓷砖公司发出《工程通知单》和《重要函》,要求罗马瓷砖公司予以更换。2009年2月26日,南通四建公司以罗马瓷砖公司提供的岗石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罗马瓷砖公司以南通四建公司拖欠货款为由提出反诉。该案在审理中双方于2009年6月1日达成《协议书》,明确:针对长海医院项目,南通四建公司尚有人民币227,778.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货款未支付,且质保金96,960元也未付,合计324,738.50元,该项目地面需更换总计1,000片罗马岗石及50片施工损耗,共计1,050片由罗马瓷砖公司负责提供,施工费(含辅料)55元/片,施工费用及之前产生的更换费用和5月13日提货300片价值37,800元等共计费用110,800元,现扣除110,800元,南通四建公司还需支付罗马瓷砖公司213,938.50元,现罗马瓷砖公司将剩余750片岗石于6月10日送至工地,南通四建公司将剩余货款给付罗马瓷砖公司,该项目就罗马岗石之事如再出现罗马瓷砖公司产品自身质量问题,罗马瓷砖公司负责免费更换及承担维修费用(质保期至2010年12月13日止)。同年6月12日,原审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罗马瓷砖公司对部分岗石进行更换,南通四建公司将货款给付罗马瓷砖公司。双方对调解内容均履行完毕。

2009年10月13日,南通四建公司、罗马瓷砖公司经协商自行更换了部分岗石(其中罗马瓷砖公司提供250片岗石),并制作了《岗石更换确认图》,罗马瓷砖公司经办人于某在该确认图上注明“一楼根据图纸上所标示的点是未更换好的石材,数量总计303片”。

2009年11月,南通四建公司认为罗马瓷砖公司提供的岗石仍然存在表面开裂等质量问题,故诉至原审法院,诉请要求罗马瓷砖公司向南通四建公司赔偿岗石材料款290,430元,重新更换岗石施工造成的人工费140,525元,并向南通四建公司承担违约金26,138元。在原审审理中,原审法院于2010年4月11日组织南通四建公司、罗马瓷砖公司对铺设在长海医院门急诊大楼地面有裂痕的岗石进行统计,统计结果为:一层261片,二层55片,四层12片,其余三层、五层、六层为0片,共计328片。同时双方制作《岗石更换确认图》,对有裂痕岗石的具体位置进行标注。后南通四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罗马瓷砖公司更换328片表面有裂缝的罗马岗石,罗马瓷砖公司若无法更换,则应赔偿南通四建公司材料费41,328元(计算方法:328片×0.36平方米/片×350元/片/平方米)、施工费18,040元(计算方法:328片×55元/片);2、要求罗马瓷砖公司赔偿已更换的250片罗马岗石施工费13,750元(计算方法:250片×55元/片)。

在原审审理中,原审法院经向国家建筑材料工业石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咨询,目前我国相关部门未制定岗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无法对岗石表面有裂痕的原因作出鉴定结论。

原审法院认为,南通四建公司、罗马瓷砖公司之间关于罗马岗石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罗马瓷砖公司作为出卖人对买受人南通四建公司负有所供罗马岗石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南通四建公司、罗马瓷砖公司均确认在长海医院门急诊大楼地面存有328片表面有裂痕的罗马岗石。罗马瓷砖公司认为罗马岗石无质量问题,罗马岗石有裂痕系因南通四建公司施工不当造成,对此,罗马瓷砖公司负有举证责任,现罗马瓷砖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此,对罗马瓷砖公司此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因罗马瓷砖公司提供的罗马岗石存在表面有裂痕的质量问题,故罗马瓷砖公司应承担更换的民事责任,罗马瓷砖公司应交付南通四建公司328片岗石,并承担相应的施工费。罗马瓷砖公司若无法更换,应按《岗石购销合同》和《协议书》的约定赔偿南通四建公司材料费和施工费。南通四建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符合合同与法律规定,可予支持。罗马瓷砖公司对南通四建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认为250片岗石其确实作过更换,但对施工费55元/片的价格有异议。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施工费为55元/片。因此,南通四建公司该诉讼请求亦应获得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罗马瓷砖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对南通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铺设在上海市杨浦区X路某号上海市长海医院门急诊大楼一层、二层、四层地面共计328片罗马岗石予以更换(详见2010年4月11日《岗石更换确认图》),罗马瓷砖有限公司若无法更换,则应赔偿南通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材料费人民币41,328元、施工费人民币18,040元,合计人民币59,368元;二、罗马瓷砖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南通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更换的250片罗马岗石施工费人民币13,7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8元,由罗马瓷砖公司负担。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罗马瓷砖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罗马瓷砖公司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已于2008年4月至6月依约履行供货义务,所提供的岗石并无质量问题,由于南通四建公司对产品保管不当或安装不当导致产品出现相关瑕疵。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南通四建公司应举证证明铺设的岗石出现裂痕是因罗马瓷砖公司产品的质量问题所致。2009年6月1日所签的协议是由于当时罗马瓷砖公司为及时收回货款所作的让步,并不说明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尽管协议书中罗马瓷砖公司认可每片55元的施工费,但并不表示对于以后的施工费也按此标准予以认可,原审判决对于施工费的计算也没有依据。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南通四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南通四建公司辩称:合同明确约定因岗石自身质量问题而需要更换,罗马瓷砖公司须免费提供更换的岗石并赔偿相应的施工费用。罗马瓷砖公司认为出现裂痕系岗石在保管、安装过程的问题所致,但整个岗石的铺设过程均是在罗马瓷砖公司的指导下完成的,当时罗马瓷砖公司在施工现场并未提出。2009年6月1日双方曾达成协议,罗马瓷砖公司保证今后再出现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将负责更换,并将保质期延长至2010年12月13日。经原审法院到现场核查确认有裂痕的岗石为328片,罗马瓷砖公司应依约予以更换。双方在调解前达成的协议中已明确每片的施工费按55元计算,对于以后更换的岗石也应以此价格计算施工费用。请求法院维持原审判决,驳回罗马瓷砖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08年9月1日,上海市长海医院门急诊大楼装饰工程的项目监理机构上海一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测建设咨询公司”)向南通四建公司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载明:经现场查看,发现地面有一定数量的罗马岗石中间有不规则裂缝现象,此现象属于产品本身严重质量问题。2009年10月20日,一测建设咨询公司再次向南通四建公司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主要内容为:经现场查看目前发现地面仍然有一定数量的罗马岗石中间有不规则现象,此现象属于产品本身严重质量问题。罗马瓷砖公司表示上述两份《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均已收到,但认为通知单的内容仅为监理机构的意见,并不能证明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罗马瓷砖公司是否应就328片表面有裂缝的罗马岗石承担更换或赔偿的责任,以及已更换的250片岗石施工费用的确认。根据双方所签《岗石购销合同》的约定,南通四建公司在罗马岗石施工期间,罗马瓷砖公司必须派一名技术、销售兼备的人员每天进驻现场配合南通四建公司工作,同时技术厂长每周须来现场两次。罗马瓷砖公司认为岗石出现的质量问题是由于南通四建公司对产品保管不当或安装不当所致,但其在派员现场配合时并未提出南通四建公司施工不当,亦未能举证证明南通四建公司存在产品保管不当的情况。从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的告知、协商更换以及发生诉讼的整个过程来看,罗马瓷砖公司确认已收到监理机构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其对该通知单并未提出过异议,并就存在质量问题的岗石重新送货,承诺如再出现产品自身质量问题,罗马瓷砖公司负责免费更换及承担维修费用,并将原合同的质保期延长至2010年12月13日止。现南通四建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主张在罗马瓷砖公司承诺的保质期内,按照《岗石购销合同》以及《协议书》的约定,南通四建公司对此应承担更换或赔偿的违约责任。关于已更换的250片岗石施工费用的确认,由于双方在《协议书》中明确已更换的50片施工损耗施工费55元/片,现罗马瓷砖公司对该价格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其所认可的施工费用标准及其计算依据,故本院对于罗马瓷砖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8元,由上诉人罗马瓷砖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志红

审判员王凌蔚

代理审判员肖光亮

书记员夏秋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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