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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徐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本市X路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张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本市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张X,男,上海市普陀区X法律服务所工作。

被告徐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本市X村X号X室。

原告张X为与被告徐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史建红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的委托代理人张X、张X,被告徐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诉称,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2010年3月,被告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天井内搭建平顶,对原告的居住安全造成影响,故起诉要求被告拆除平顶。

被告徐X辩称,被告户在天井内原来就已搭建平顶,在购买房屋产权时予以拆除,后被告为了防止高空抛物以及防雨防水,在围墙上搭建铝合金夹板平顶,现原告提出安全影响,被告愿意为原告安装防盗窗,不同意拆除平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原告为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权利人,被告为同号X室房屋权利人。被告户原居住人员较多,在天井内搭建了平顶。2009年8月,被告购买X室房屋产权时拆除了天井搭建物,被告并将房屋出租。2010年3月,被告又在天井围墙上搭建平顶,为此,原告提出异议,上海高建物业有限公司于同月19日向被告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被告停止天井搭建行为,并予整改,但被告并未执行。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拆除天井内搭建的平顶。被告则以辩称理由坚持自己的观点。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告房地产登记信息、现场照片、整改通知书、居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居民委员会证明认为未收到调解通知外,对其余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方在为了自身利益进行搭建时,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对他人的居住安全等造成妨碍,被告在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也未与相邻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其房屋天井围墙上搭建平顶,该平顶客观上对居住楼上的原告的居住安全产生一定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同意拆除搭建物的抗辩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搭建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天井围墙上的平顶予以拆除。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建红

书记员陆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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